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
1. 租赁条件 :
闲置的国有资产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出租。
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情形(如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及腐蚀性物资存放)不得出租。
2. 租赁情况 :
零星租赁通常实行一年一定的租赁标准。
整体租赁原则上也是一年一定,但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三年。
3. 招标要求 :
国有资产出租必须实行全社会公开招标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或续租。
4. 审批流程 :
国有资产出租需事先报区局审批,并明确承租方、承租生产经营项目、租赁底价及租赁年限等信息。
5. 公开招租 :
公开招租由出租方组织,通过公开投标中标后,租赁双方需签订协议书,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条款,报局备案。
6. 续租或重新出租 :
原租赁到期如需续租或重新出租,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。
7. 适用范围 :
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等。
8. 监督检查 :
区国资办、各镇(街)、开发区(园区)及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企业房产出租事项的审核、审批及监督检查。
9. 审批权限 :
行政单位对外出租、出借国有资产必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。
10. 管理责任 :
国有企业负责房产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,并履行对出租房产安全、保值增值的管理主体责任。
这些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行为,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并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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